户口迁出及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201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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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出及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湘公通[2008]46号)

二、办理对象:

   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投资兴业、购房、人才引进、大中专学生录取、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申请迁出户口,或因参军服兵役、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失踪等原因申请注销户口的公民。

三、办理材料:

  按以下迁出或注销类别(对象)提供申报材料:

  (一)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投资兴业、购房、人才引进等人员户口迁出:迁出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

  (二)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毕业、肄业、转学学生户口迁出:录取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的学生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用人单位签定的就业协议);肄业的学生凭肄业证明材料;转学的学生凭转学证明材料,以及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公民参军服兵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

  (四)公民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出国或赴台定居的,还需提供公民所获取的定居地定居证明;去港、澳定居的,还须提供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

  (五)失踪人员户口注销:失踪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户主或家属的申请和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

四、受理登记程序:

迁出或注销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

五、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六、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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