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信息变更与更正登记办事指南   [201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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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信息变更与更正登记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湘公通[2008]46号)

  (一)姓名变更、更正登记

   1、办理条件:

  (1)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2)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3)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影响的;

  (4)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7)其它特殊原因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方可受理。但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通缉、接受刑事追诉、服刑、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2、办理材料: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凭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和被申请人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凭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工作单位的还须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3、受理审批程序: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由区县市公安人口管理部门审批。

4、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4个工作日内办结(户口登记机关7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核、审批公安机关15个工作日内审批,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二)出生日期更正登记

   1、受理条件及更正原则: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方可受理,并按以下原则处理。

  (1)户口登记机关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当事人(监护人)于办理落户手续后3个月内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超过3个月后不再受理)。更正的原则:以《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2)公民所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所记载出生日期不一致,经查实确属需更正的。更正的原则: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登记一致,与《常住人口登记表》或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不一致的,以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登记的为准;居民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不一致的,无论与《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是否一致,以办理时间在后的簿证记载的为准;《常住人口登记表》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不一致的,以《常住人口登记表》为准。

但公务员、在编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教师、医生及其他一切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予受理。对已领取二代证的公民原则上不再办理出生日期更改手续。

   2、办理材料:

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1)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的: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原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单位出示的证明。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的:凭迁移证落户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查验迁移证记载的情况;凭其它合法有效证件落户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原始凭证。

  (2)公民所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本人或监护人申请、记载了正确年龄信息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受理审批程序: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经区县市公安机关审核,报市级公安机关批准。

   4、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2个工作日内办结(户口登记机关1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公安机关2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级公安机1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结,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三)民族变更、更正登记

   1、办理对象:申请变更、更正民族的公民。

   2、办理材料: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市级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湖南省更改民族成份证明》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受理审批程序: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或县级公安机关受理。设区的市的城区居民民族变更、更正民族,由市级公安机关批准;县和不设区的市的居民申请变更、更正民族,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性别变更、更正登记

   1、办理对象:申请变更、更正性别的公民。

   2、办理材料:公民性别登记错误的,凭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性别因故发生变异的,凭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市级以上(含)公立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受理审批程序: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设区的市的城区居民申请变更、更正性别的,由市级公安机关批准;县和不设区的市的居民申请变更、更正性别,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其他辅项变更、更正登记

   1、办理对象:申请变更、更正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血型、身高等辅项信息的公民。

   2、办理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学历证、结婚证、离婚证等法定凭证。

   3、受理登记程序: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

   4、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二、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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