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人员请假离所管理   [201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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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留人员请假离所管理

被行政拘留人员在行政拘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请假离所,请假离所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日:

(一)招工、升学考试;

(二)遇有妻子生育、近亲属病危、丧葬等特殊情况的。

 被行政拘留人员请假离所的,办案单位应收集下列材料:

(一)本人或者家属、单位提出请假离所的书面申请;

(二)证明请假离所理由的相关材料;

(三)担保人出具的保证书。

请假离所由其本人或者近亲属、所在单位向办案单位提出申请,办案单位收集整理材料,送行政拘留所所长签署意见后呈报办案单位所属公安机关的主管领导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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