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对出所任身份。
(二)结帐、财务返回
1、财会人员从现金使用卡中扣除出所人员在所期间费用(包括医疗、生活、服装、购物等),返还剩余钱额,由出所人员签名确认后,一联交出所人员,一联存档。
2、出所人员凭《财物保管登记表》到保管处领取入所时代为保管的财务,并在《财物保管登记表》(存根)上签字、捺指印,存档。
(三)开具出所证明
1、对收容教育期满的开具《解除收容教育证明书》;
2、对请假出所的,开具《被收容教育人员准假证明》;
3、对所外就医的,开具《被收容教育人员所外就医证明》;
4、对被强制戒毒、刑事拘留、逮捕、劳动教养的,凭《强制戒毒证明》、《刑事拘留证》、《逮捕证》、《劳动教养决定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与经办机关办理交接手续。
(四)出所检查。民警对将出所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进行检查并做好登记。检验有关的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有效;检查核实是否为批准出所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对批准出所的被收容教育人员的人身和携带物品认真检查,发现有违禁物品应一律扣留,并批评教育。
(五)在《收容教育人员入所登记表》上载明出所原因及去向。
(六)对于收容教育期满解除收教的,应当通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公安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