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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治安支队二大队集会、游行、示威专干。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对符合受理标准和条件的,应即时受理并给申请人开具收取材料凭证。
4、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或者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二、审查
(一)初审
治安支队治安二大队负责此项工作负责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和条件的,提出审查意见报上一级主管领导审查;对不符合标准和条件的,说明理由,终止审查。
(二)复审
治安支队主管领导接到初审材料后,对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局分管局领导审批;对不符合标准和条件的,提出理由,终止审查。
三、决定
市局主管领导按许可条件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四、告知与送达
1、对通过审查同意的,将许可文书在一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送达告知申请人;
2、对未通过审定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将理由及相关权利,在一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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