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会、游行、示威审批   [201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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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管理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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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会、游行、示威审批

事项名称

集会、游行、示威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受理机构

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承办)

决定机构

长沙市公安局

办理条件

1、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负责人。

2、负责人必须在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日期前5日向主管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3、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符合法定的安全原则。

申请材料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人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A、书面申请[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集会地和解散地)线路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B、责任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他有效证件。

C、活动负责人的完全行为能力证明和无正在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正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的证明。

D、以单位名义组织或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有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文件。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治安支队二大队集会、游行、示威专干。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对符合受理标准和条件的,应即时受理并给申请人开具收取材料凭证。

4、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或者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二、审查

(一)初审

治安支队治安二大队负责此项工作负责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和条件的,提出审查意见报上一级主管领导审查;对不符合标准和条件的,说明理由,终止审查。

(二)复审

治安支队主管领导接到初审材料后,对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局分管局领导审批;对不符合标准和条件的,提出理由,终止审查。

三、决定

市局主管领导按许可条件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四、告知与送达

1、对通过审查同意的,将许可文书在一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送达告知申请人;

2、对未通过审定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将理由及相关权利,在一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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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监督检查

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12342

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88665078

咨询渠道

0731-84782000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执行。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00-500

办公地址: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东二环线1055号)以及各分县市局治安部门

乘车路线

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乘126114502801路公交车至荷花路口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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