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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县、市、州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接到申报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后,组织实地勘查,制作书面记录。对B级以上的拆除爆破和C级以上的大爆破作业提出意见后呈报市、州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2)市、州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复审,组织实地勘查,制作书面记录。对B级以上大爆破和A级拆除爆破作业提出意见后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3、时限:7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县和市、州公安机关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对C级拆除爆破和D级爆破作业,市、州公安机关负责人对B级拆除爆破和C级大爆破作业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1)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许可文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由所在地市、州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1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
3、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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