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201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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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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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事项名称

爆破作业审批、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受理机构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决定机构

1、爆破作业审批:B级长沙市公安局、C级县市区公安局

2、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长沙市公安局

办理条件

爆破作业

1、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具有《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D级(含)以上爆破作业还应具有《爆破企业承担爆破资格等级认证书》。

2、有相应的爆破技术人员:

A级爆破必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2人以上;

B级爆破必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1人以上;

C级爆破必须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2人以上;

未上等级的爆破作业应具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1人以上。

3、进行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配送押运员,手续齐全并经考核合格。

申请材料

爆破作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承担爆破单位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D()以上爆破作业还应提供《爆破企业承担爆破资格等级认证书》;

2、工程批文或同意实施爆破和许可的批文,爆破作业合同;

3、爆破作业申报表、爆破作业方案;

4ABC及对安全影响较大的D级爆破工程,由省公安厅认证的安全评估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

5、爆破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6、爆破单位法人代表的身份证;

7、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需提交以下材料:

1、涉爆人员作业证审批表(所在单位签署审查意见);

2、公安机关考核合格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或相应学历证明文件;

4、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5、标准照片3张。

办理程序

爆破作业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县、市、州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接到申报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后,组织实地勘查,制作书面记录。对B级以上的拆除爆破和C级以上的大爆破作业提出意见后呈报市、州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2)市、州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复审,组织实地勘查,制作书面记录。对B级以上大爆破和A级拆除爆破作业提出意见后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3、时限:7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县和市、州公安机关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对C级拆除爆破和D级爆破作业,市、州公安机关负责人对B级拆除爆破和C级大爆破作业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1)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许可文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由所在地市、州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1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

3、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

爆破作业14个工作日、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3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表格下载

《爆破工程申报表》《爆破作业人员审批表》

监督检查

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电话:88665078

咨询渠道

0731-84782000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30-500

办公地址:长沙市政务中心

乘车路线

918905107路公交车至长沙市政务中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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