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营业场所、金库安防建设行政审批程序示范文本   [2010-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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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2010-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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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营业场所、金库安防建设行政审批程序示范文本

   

  许可事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对象:银行业金融机构

  许可费用:不收费(含报建、验收及发证)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时限:审批及验收各20天

  许可条件:符合公安部《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金库标准》JR/T0003-2000)规定的条件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建、改建银行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工程验收)表》;

  2. 金融监管机构或银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批准新建银行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文;

  3. 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4. 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5. 安全防范工程设施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材料;

  6. 安全防范产品检验报告,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7. 金库、保管箱库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所从事的工种。

  8. 运钞车停靠位置及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9. 房产租赁或产权合同复印件,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

  许可程序:第一部分: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局内保支队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 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公安局内保支队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 组织5名或7名专家对方案进行审查。

  3. 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同意的意见,报市局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受理人员。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公安局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实地核查报告和专家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2. 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4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公安局内保支队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 对方案通过审查的,发给《准予施工通知书》;

  3. 对方案未通过审查的,应书面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待金融机构整改后重新申请。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公安局纪委、监察室 投诉电话0731-2587822

  第二部分: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一、受理:金融机构经前列程序方案审查后准予施工的,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申请验收。未经批准开工的不予受理。受理程序同前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公安局内保支队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起初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 组织5名或7名专家实地验收

  3. 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同意的意见,报市局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受理人员。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公安局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实地验收报告和专家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2. 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4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公安局内保支队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 对通过验收的,制作颁发《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

  3. 对未通过验收的,应书面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等金融机构整改后重新申请。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公安局纪委、监察室    投诉电话0731-82587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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