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   [201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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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

许可事项:机动车延缓报废

许可对象:允许延缓报废的机动车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1028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51日起施行)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1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机动车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2、经确认,机动车号牌号码与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记载的号牌号码一致的;

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在有效期内的;

4、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已处理完毕;

5、机动车的车辆类型为汽车(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除外)、挂车;

6、机动车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州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或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确定的县级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市、州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或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确定的县级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即时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市、州公安机关或省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许可文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1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市、州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或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确定的县级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许可文书;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

3、时限: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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