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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店业: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批、发证。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并对经营场所进行实地勘查;
(2)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7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8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
3、时限:2个工作日
二、典当业: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初步书面审查和实地勘查,提出意见后报市、州公安机关审批、发证,由市、州公安机关报省公安厅备案。市、州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由市、州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直接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勘查。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工作人员(长沙市城区范围内由地市级公安机关直接受理)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市、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初审。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人对申请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审查,提出意见报市、州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终止审查。
(2)复审。市、州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人接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认为有必要时,可实地勘查,对符合条件的,制作书面记录;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出理由,终止审查。
3、时限:8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市、州公安机关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备案;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10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市、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
3、时限:1个工作日
三、公章刻制业: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批、发证。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并对经营场所进行实地勘查;
(2)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7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印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8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印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
3、时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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