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   [2010-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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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

许可事项: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

许可对象: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企业

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111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55号发布,自2006121起施行)。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办理结果:到公安机关领取

办理地点: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许可期限:3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符合安全运输规定。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2、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4、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5、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6、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7、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许可程序: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1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

3、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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