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对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的单位或个人
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GA183-2005,公安部发布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55号发布,自2006年1月21日起施行)。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办理结果:到公安机关领取
办理地点: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焰火晚会分为A、B、C三级,从事焰火晚会燃放作业的单位,必须持有省公安厅核发的《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其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省公安厅核发的《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员作业证》;
2、承担A级焰火晚会燃放作业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有B级以上焰火晚会燃放工程设计与作业的实践经验;
(3)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工艺美术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工艺美术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有15人以上参加过3次以上燃放作业的人员;
(4)具有电脑程控燃放设备和器材;
(5)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承担B级焰火晚会燃放作业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有C级以上焰火晚会燃放工程设计与作业的实践经验;
(3)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工艺美术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工艺美术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工艺美术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有10人以上参加过3次以上燃放作业的人员;
(4)具有电脑程控燃放设备和器材;
(5)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承担C级焰火晚会燃放作业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参与过一般焰火晚会燃放工程的设计与作业,具有一定的焰火晚会燃放作业的实践经验;
(3)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工艺美术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初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工艺美术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4人,有8人以上从事过燃放作业的人员;
(4)有安全可靠的燃放器材;
(5)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燃放作业技术设计方案与组织实施方案;
3、由省公安厅认证的安全评估机构对燃放作业技术设计方案与组织实施方案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
4、本单位从事烟火及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件等材料;本单位燃放员的《燃放员作业证》、身份证等材料;
5、完善的管理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
6、按要求填写《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审批表》。
许可程序:
A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的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须经燃放地县和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后,报省公安厅审查批准;
B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的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须经燃放地区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报市、州公安机关审查批准;
C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的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由燃放地区县级公安机关审查批准。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危爆物品管理负责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实地勘查,制作书面记录,对A、B级燃放符合标准的,提出拟定意见报市、州公安局治安部门;对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终止审查。
市、州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危爆物品管理负责人对A、B级燃放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组织实地勘查,制作书面记录。对A级燃放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8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省(A级)、市、州(B级)、县(C级)级公安机关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对C级焰火燃放工程、市、州公安局治安部门对B级焰火燃放工程、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对A级焰火燃放工程进行审定。
(1)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许可文书,逐级下发;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5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批准的,制作下发批准通知书;不予批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许可文书;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
3、时限:1个工作日